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2011年2月16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6月1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法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及有关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室三级负责制”。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学院、各实验室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保卫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分管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消防、安检、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八条 由各单位指定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如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管理人员,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九条 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填报使用计划,经所属学院院长审核,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购置。
第十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到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厂家和商家处购买。
第十一条 在学校实验材料供应中心领用爆炸品、剧毒品,应填写“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剧毒药品申请报告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各单位批准的指定的管理人)。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废弃化学品销毁处理必须经所属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产生的废液,必须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实验室的存储量不得超过5天的使用量(其中剧毒药品必须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完毕)。
第十六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七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八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九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和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二十二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设施完备,库房必须专人管理,有明显的标志和明确的使用安全制度。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必须有钢瓶固定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五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六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氮、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九条 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三十条 领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