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温江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成都市温江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快构建三医两养一高地产业体系, 全力助推“五个之城”建设,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努力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务。人才安居工程的适用对象包括符合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成都市温江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上简称《目录》)的人才、产业园区就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机构设立)为确保人才安居工程有序有效推进,成立温江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分管房产管理工作副区长等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目督办、团区委、区社科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局、区农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房管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土推办、各园区管委会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房管局。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社局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需求计划。
区人社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文广新局、区社科联、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配合,负责认定符合《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并确定人才在《目录》中所属类别等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制定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需求计划,并认定产业园区企业等工作。
区国土局牵头,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土推办、各相关镇(街)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我区房源建设保障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安居资格、接收人才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有关资金保障。
团区委负责组织实施为外地本科及以上学历来温求职的应届毕业生提供 7 天免费入住的人才驿站工作。
区目督办负责将人才安居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加强督促检查。
区监察局负责对人才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安居方式)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赁等方式。
第六条(购房支持)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七条(人才公寓)符合《目录》中 A、B、C、D 类标准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为 5 年。租金标准由区房管局会同房源业主单位根据人才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A、B 类人才免费入住人才公寓,C 类人才按市场租金的 30%收取,D 类人才按市场租金的 50%收取, 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连续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 5 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房后 5 年内不得出售。
第八条(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产业高技能人才可按职住平衡原则申请租住产业园区的配套住房。租金标准由区房管局会同房源业主单位根据人才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产业高技能人才按市场租金的 50%收取,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第九条(租金调整)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目录》的人才、产业园区就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租金每两年可作适当调整。对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业主单位的人才,或对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其缴纳租金比例可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提供给本单位的基础人才租住。
第十一条(安居面积标准) 人才公寓建设面积标准为60—120 平方米,《目录》中 D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C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A、B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为 35—120 平方米。对我区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端人才,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可按安居面积不超过 180 平方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安居方式选择)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安居方式准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十三条(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准入、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准入条件)申请由区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目录》中 A、B、C、D 类标准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三)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成都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四)对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业主单位的人才,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申请租住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所在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三)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成都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四)对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业主单位的人才,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信息平台)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房管局、区经信局、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分类受理审核、房源分配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申请流程)各类人才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符合《目录》或产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
各类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请材料至区房管局申请,由区房管局将其信息录入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审核流程)区人社局对符合《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人才类别,以及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园区企业进行认定。区人社局建立与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科协)、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社科联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机制,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科协)、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社科联、区科协等部门配合对所属人才进行资格和类别认定后,将相关数据和审核结果交由区人社局统一确定。资格认定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资格认定时间从提交证明后计算。参与审核的部门自行研究确定本部门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资格公示)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由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房管局最终确认人才安居资格。人才安居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资格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条(房源筹集)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增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主要由政府组建全资开发公司组织建设,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建设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融资、建设及管理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十一条(选址布局)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障。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应按照产城一体理念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要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品质。
第二十二条(配套服务)区级相关部门采取在人才集中居住小区引入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等服务措施,促进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第五章 房源租售
第二十三条(房源接收)房源由市房管部门按照安居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到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接收房源后组织租售。
第二十四条(组织租赁)区房管局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租赁:
(一)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定符合本人类别的房屋;
(二)同类别人才申请人通过摇号方式产生选房序号,依据选房序号,依次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一个季度为一个批次, 未摇中选房者顺延至下一个季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三)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可确定优先选房条件,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场租金标准)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区房管局会同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以后每两年由区房管局会同房源业主单位确定市场租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租金缴纳)租金由各类人才按月存入区房管局指定的账户,由区房管局划转房源业主单位。
第二十七条(出售价格)人才公寓出售价格为人才入住时的市场价格。由区房管局会同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房源购买)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 5 年后,经审核仍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 5 年之日起 6 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
第二十九条(租售合同)区房管局统一制定全区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售合同,负责与各类人才签订租售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建立人才安居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和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区人社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科协)等相关部门配合,按年度对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退出管理)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所租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四)累计 6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七) 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在成都市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依法依规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及市房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本细则由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限)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2. 成都市人才公寓适用对象分类认定审核部门及认定依据
3. 成都市温江区人才安居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