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历年来课程有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四)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毕业考试(论文/设计)合格。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四)课程补考和重修累计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大于1/5;
(五)在学籍管理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上述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本科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六条 对于第五条第六款的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考取研究生;
(二)受到记过处分或考试(考查)作弊后,在校期间,在课外科技活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排名前三);
(三)受到记过处分或考试(考查)作弊后,在校期间,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
(四)受到记过处分或考试(考查)作弊后,在校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上(增刊除外)以第一作者(且署名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五)受到记过处分或考试(考查)作弊后,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研究,拟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审定、汇总,并将结果报呈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议;
(三)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作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19级新生起执行,原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条款若与本细则冲突,以此为准。2019级以前的学生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或省上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