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创造平安、和谐的育人树人环境,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创建,经学校2015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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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
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医疗、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派人维护交通秩序,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所有校区。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放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实行张贴警示单、锁车或牵移现场,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在道路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机动车通行证(卡)或持有门卫登记后发放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卡)。
第十三条 出租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其他公务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十四条 持有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卡)的车辆进入校园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计时收费。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行为。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九条 大型货运车辆、施工车辆需提前报请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并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时速和学校保卫处所指定的路线行驶。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严禁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第二十三条 骑驾自行车或电动助力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学校门卫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骑驾自行车或电动助力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骑车等违规及危险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禁止骑车时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八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消防应急疏散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区域,由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驶入指定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条 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按《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校园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学校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学校所有的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一律不准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学校保卫处派人到场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通、引导车辆行驶,等待公安交警部门到达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及时拔打“120”急救车进行先期救护。
第三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由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学校保卫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车辆、物品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学校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物品进行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道路施工不按本管理办法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采取张贴警示单、锁止、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注销校园通行证(卡),并在校园网上公布,通报所在学院或部门,扣除相应目标管理分值。
第三十九条 校外车辆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采取贴警示单、锁止、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屡次违反停车规定的禁止该车辆驶入校园。
第八章 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卡)办理
第四十条 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卡)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原《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实行。
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 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师生员工开展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讨论研究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
(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
(三)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开展。
(四)讨论决定对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五)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指导校内各学院、部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学院、部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本学院、单位、公司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按规定确保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二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要有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要做好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工作,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验收合格后的管理与维护。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仓储、规范操作,要有专用存储仓库,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要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商铺,当事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职工住宅区(校内)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消防管理与组织实施。履行以下消防责任;
(一)制定消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房屋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用人单位负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必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责成责任单位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将学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各学院、部处、单位 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配置。校内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出租商铺的消防器材由单位和商家自行配置,保卫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将对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进行公告,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晋级晋职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机关部处、隶属学校直管的中心、公司、驻校内其它单位。
第四十八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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