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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网络密码设备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2 13: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密码设备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放置密码设备的网络中心机房支持24小时有人值守运转。

第三条  密码设备必须放置在安全、保密的环境中,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密码设备的日常管理由密钥管理员负责。

第四条  密码设备的操作和参数设置,必须由经过保密上岗培训的专业技术人专职进行操作和管理。严禁非相关人员操作这些设备。

第五条  密钥由密钥管理员严格保管,不准随意乱放和随身携带。不工作时,要与密码机分离存放在不同的保险柜内,切实做到“用后入柜”。

第六条  密钥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密钥交接登记手续(见附表:《密码设备交接记录表》),严禁将密钥交予无关人员。

第七条  密码设备的维修、定期维护由原研制单位负责,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检修。

第八条  密码设备及放置密码设备的保密机柜、保险柜等,必须由密钥管理员设置口令保护,口令长度不得低于6位,不允许采用设备和系统默认的管理口令。密码设备的口令严禁告知其他无关人员。

第九条  密码设备管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密码设备、密钥的相关事宜及其传输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对密码设备、密钥进行拍照、录像。

第十一条  发现密码设备通信系统工作异常、有失泄密情况或隐患时,管理人员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委机关密码办和委机关密码工作小组,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机房的钥匙由专人管理,严禁把钥匙发给与管理无关的人员。

第十三条  非中心网络机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密码设备机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委机关相关规定冲突或不详尽时,按委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密码设备交接记录表

 

序号

日 期

时  间

接收人签名

备注































注:

1. 密码设备的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同时在场,清点保险柜钥匙、密码卡无误后,由接收人签名确认,完成交接手续。

2. 交接手续完成后,接收人负有对密码设备的保管责任,直至下一次交接为止。



终审: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