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要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建设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以科研项目为支撑,实现人才、项目、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布局广的特点,分为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和重点专项四类。
第二章 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高校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在职教师(包括专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5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2、在相关专业和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发展潜力;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支持条件(如实验设备、人才条件等);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对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1、重点项目择优支持四个方面: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实行产学研结合的应用研究以及一些实用技术开发研究;对推动和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对国家和地方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
2、青年基金项目重点支持没有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而又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教师,以项目为载体,使他们在教学、科研中取得更大成绩,尽快成长为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工作的青年教师。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以2-3年能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为完成目标,重点支持学术水平高、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创新思想的基础性研究,为省属高校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储备一批高水平的项目,提高省属高校的科研水平。
4、重点专项瞄准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申报限额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七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受理一次,4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八条 已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书》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项目研究意义及可行性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盖具学校公章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申报限额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报送一份《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表》,并附一张项目汇总盘。
第十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结合学校审核意见,对部分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列入省教育厅当年年度科研计划。科研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采取省教育厅和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
厅科技处是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下达各省属高校年度科研项目申报计划;
2、组织申报项目的审核、筛选,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下达科研经费;
3、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4、组织项目验收,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5、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项目并进行审核;
2、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研究经费;
3、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预定目标;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按要求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项目有关的科技档案管理;
6、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项目研究方案,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参与项目重点、难点研究;
2、组成一支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小组,并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3、接受省教育厅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对在研的每个项目提交一份《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作为项目结转的依据;同时填报一份《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时限:重点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研项目一般为3年,青年基金项目一般为2年,重点专项一般为3-5年。超过3年的项目,在实施中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中因人为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中说明,并提交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资助范围为省属高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学校匹配、其他自筹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研究人员争取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研究经费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学术会议费和国内调研费等;
2. 实验材料购置、加工及包装运输费;
3. 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4. 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
5. 协作费
6. 管理费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所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和财务部门一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达到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项目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达不到鉴定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一份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厅。教育厅以批准的申报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审查项目完成结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批准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有书面验收和会议验收,由教育厅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是承担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没有经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严重的将减少学校申请限额。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鼓励对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等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申报书》、《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表》、《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教育委员会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委员会资助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