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聘请审计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聘请审计专家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规范审计工作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家,是指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专家);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审计专家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将审计业务聘请审计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根据《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工程招标及物质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开招标的单个独立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审计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聘请审计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聘请专家建议、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审计专家和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造价咨询服务;
(五)其他需要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专家在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审计专家库中遴选审计专家参与审计工作。审计项目与审计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优良,未收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从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按照审计项目特点确定业务承接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承接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四)承接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学校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向承接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章 中介库入库资格招标
第十条 中介库入库资格招标应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及《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工程招标及物质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中介库入库资格招标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每二年进行一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库入库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工程咨询中介机构需具有住建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第十三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学校与承接中介机构再签订项目《审计合同》。
第四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任务和审计计划,在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审计业务承接单位。审计业务的承接单位选择主要根据以下方面:
(一)中介机构完成我校审计业务的服务质量评估;
(二)审计项目特点与中介机构业务优势的匹配度;
(三)中介机构完成其他高校类似审计业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照《审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资料的交接及协调
(一)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审核整理后,依照程序送审计处,经审核后交中介机构,资料交接必须填写一式两份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二)在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项目审计期间,由审计处负责联系、协调事宜,指派专人配合审计;
(三)中介机构应遵循如下约定:
1.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处沟通;
2.现场勘察应在审计处人员陪同下进行,核对工程量前须先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再通过审计处约见施工单位;
3.审计结果经审计处检验确认后再出具审计报告;
4.杜绝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直接接触。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否则,学校终止其中介机构库入库资格。
第二十条 必要时学校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学校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制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对入库的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主要是从工作质量、工作时效、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根据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评分结果,择优录用。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学校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合同》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将其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将其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将其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其从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按规定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纳入预算,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及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聘请审计专家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收费标准按川价发[2008]141号、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