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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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定,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校长及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校长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审计工作,校长及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须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并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人员。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热爱审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挠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领导确定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造价咨询公司等) 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审签事项,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需要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检查会计凭证、账表、资金、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基建、维修改造、重大货物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及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在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及经济处罚等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经校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现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缴、处罚、没收等经济处理措施的建议,并移交学校进行处理;
(八)监督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 支持学校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并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其它审计方式;按审计需要,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定期和抽查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及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小组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见面、座谈,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审计小组人员应认真按照审计规范,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谈话记录,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审计小组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人员,逾期不送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书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尽快批复,并就审计报告中的有关意见和决定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审计处对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教育厅审计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与跟踪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意见,报请学校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电算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抵制、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伪造、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财产的;
(五)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不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