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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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秩序,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上级部门审计机构或学校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
资金的拨付、筹集、创收、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和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5、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六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
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4、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5、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
库”行为;
4、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
原则;
6、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学校是否制定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8、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八条 审计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
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条 审计处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
或拨付到位;
2、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各单位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账
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
,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存、贷的资金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2、对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专项设户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
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
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
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呆账、坏账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该单位是否做到,按规定期限清理并按规定程序报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处理或核销。
第十四条 对学校事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决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6、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
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省的有关法规、学校的有
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学校审计处审计力量不够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学校纪检监察审
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