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签证资料的报送、审批指南
经济、技术签证所包含的内容应为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外的内容。资料包含:a 签证原始记录 b 经济、技术签证单位及其他附件
1、 施工单位在签证事件发生前的3各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上报签证内容,经确认后实施;
2、 施工单位提出现场收方申请书,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对签证内容进行现场收方并在原始收方单上签字确认;
3、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资料3个工作日内核定签证内容完成情况;
4、 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资料以后2个月内审核确认价款,出具审核意见报告;
5、 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签证内容完成和价款报告情况。
注:(1)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签证资料视为放弃签证。
(2)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签发意见视为认可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
(3)施工单位在收到价款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又无法协调解决,报经省造价总站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