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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准则、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7 23:2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内部审计准则、指南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

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 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6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㈠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㈡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㈢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划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㈡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㈢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㈣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㈠组织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㈡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㈢相关内部控制的质量;

㈣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㈤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㈥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㈠经营活动概况;

㈡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㈢财务、会计资料;

㈣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㈤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㈥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㈦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㈢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㈣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㈤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具体审计目的;

㈡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㈢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㈣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036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㈡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㈢审计时间;

㈣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㈤审计小组名单;

㈥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6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3 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㈠书面证据;

㈡实物证据;

㈢视听电子证据;

㈣口头证据;

㈤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㈠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㈡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㈢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㈠适当的抽样方法。

㈡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㈢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㈣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㈠审核;

㈡观察;

㈢监盘;

㈣询问;

㈤函证;

㈥计算;

㈦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筛选和汇总工作,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036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4 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㈠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㈡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㈢为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㈣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㈤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㈠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㈡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㈢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㈣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㈡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㈢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㈣审计结论;

㈤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㈥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㈦索引号及页次;

㈧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36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