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工伤认定及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各学院、各位教职工:
学校自2008年起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购买了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现就有关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工伤时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各位职工发生工伤时,请按下以下步骤办理相关事宜:
(一)就近在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就近的省本级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教职工一旦发生工伤时,本人或所属部门(单位)须于48小时内电话报告人事处,并须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报告中需明确工伤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事件、证明人等。
(三)在人事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本人或其家属及时内向成都市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条例及四川省有关规定,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草市街成都市政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工伤保险中心将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因工伤人员本人原因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自负。
(三)工伤人员病情稳定后,在成都市陕西街54号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人员备齐相关资料后,在人事处协助下到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核。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1800050
联 系 人:劳资福利科 李波
人 事 处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