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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工伤认定情形及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要求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11 13:17: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部门、学院:

    我校已于2008年起全体在岗在职职工参加了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现就有关工伤认定情形及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要求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各部门、学院的职工凡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按下以下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一,就医

学校在岗在职人员发生工伤时,应当就近在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就近的省本级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工伤认定

工伤人员或所属部门必须在三十日内向成都市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人员病情稳定后,在成都市陕西街54号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代遇审核

工伤人员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

按照条例及四川省有关规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草市街成都市政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工伤保险中心将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各部门、学院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告之人事处,并在三十日内在人事处的协助下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因个人或部门延误工伤认定造成的后果自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