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表彰学校教龄及校龄满30年教职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做好表彰学校教龄及校龄满30年教职工的相关工作,请各单位、部门务必宣传到本单位、部门每一位教职工,并统计在校工作及从事教学满30年的教职工人员,名单于9月2日(过时不候)前交人事处427办公室。享受过表彰的人员不再报送。
校龄及教龄计算:按照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间刚满30年为准。
联系人:李义芬、高原
联系电话:618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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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