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经研究,学校从2010年1月开始从学校在职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
特此通知
人事处、计财处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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