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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8 14:28:3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721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经研究,学校从20101月开始从学校在职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

特此通知

人事处、计财处

OO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