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情形认及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条例及四川省有关规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草市街成都市政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工伤保险中心将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