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全院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主要领导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总支成员积极主动协助主要领导履行职责。
第五条 院长对学院行政管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要积极主动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学期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教职工廉洁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学院重大项目支出、经费管理与使用、职称评定等坚持集体研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院的重大决策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院务公开,防止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五)学院党委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学院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学院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二)群众评议。不定期组织群众对学院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院党总支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校党委、纪委书面报告一次。
(二)学院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学院班子成员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