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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1 09: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总则里,作为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用党内法规明确起来,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布局,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规范完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日常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特别是汇报个人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用制度规范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党员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员干部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行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巡视、巡察组反映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四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述廉述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或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员干部应把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准述实,接受评议。五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的主责是党委而不是纪委,纪委发现了问题应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组织开展谈话。当然,执纪审查发现的重要问题,纪委负责人也要按规定开展谈话。无论由谁来谈,也无论用哪种谈话形式,都应作为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来对待。在谈话方式上,坚持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敲警钟提醒,又鼓励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六是用制度规范约谈函询行为和其他组织措施。党委(党组)组织的约谈函询和实施的组织措施,建议由党委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函询和组织措施,严格按照上级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规范完善党纪轻处分以及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在适用情形方面,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收敛不收手的,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等情形全部纳入“第二种形态”来处置。在党纪轻处分方面,要明确轻处分不是指不处分,也不是指免予处分,而是对党员干部即使只有一个轻微的违纪事实也盯住马上处理,防止不顾违纪事实情节一味给予纪律轻处分倾向,防止对一个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习惯于并案处理、全部核查清楚再处理的倾向,防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以组织措施代替党纪轻处分。政纪轻处分同样如此。在实施组织措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期间和问题查清后,适宜调整职务(岗位)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调整;需要停职(停职检查)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停职。衔接好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组织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组织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规范完善纪律审查以及相关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并提出问责建议,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在纪律惩处方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在职务调整方面,重点掌握各种组织措施的适用情形、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匹配原则、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对应关系,提出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组织措施的意见建议,并督促和对接党委和组织部门执行到位。在廉政谈话方面,按照有轻微问题反映的必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必谈、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必谈、新任职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谈的要求,对于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受到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单位,在处理到位之后,纪委负责同志应对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在问责追究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区分不同情形对领导干部实施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追究,并按规定对党组织实施问责。

规范完善审查措施和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使用审查措施,尽快突破案件。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各种资源和力量优势,集中核查问题,尽快查清问题,分头作出处理。规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制度,对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执纪特色,重点审查违纪事实,核实关键证据,严格控制纪律审查时限,尽早移送司法机关。积极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提前介入,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狱中党员。凡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委(党组)都要在案件作出处理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党员干部大会进行剖析和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规范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制度,让腐败存量减少、腐败增量遏制、腐败变量可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种形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才可以转化,经集体统一研究和严格规范的程序才可以转化。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转化,违纪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防止执纪处理一味转向偏轻偏宽。根据处分轻重程度转化,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不能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根据审查对象的态度转化,党员干部虽然违纪了,但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的从轻处分情形的,本人主动讲清事实、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处理时可以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反之,对抗组织审查的,则可以由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转化。

(初炳玉 作者系山东省淄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