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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2 13:32:14 浏览次数: 【字体: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来源:新华网     
摘要: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把管党治党落实到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其实是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在历史典故《扁鹊见蔡桓公》中,蔡桓公因讳疾忌医,导致腠理之疾发展成不治之症,最终无药可医而死。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小病不能放松警惕。其实,管党治党也应循着这样的思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大病”于未萌。

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正,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约谈相关责任人,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不仅能避免对党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也可以挽救更多党员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问责只是手段,实现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才是最终目的。

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把管党治党落实到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这其实是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主动性,练就“千里眼”、“顺风耳”,广泛而深入地了解党员干部的情况。另一方面,要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方式,不能怕麻烦、怕得罪人,发现问题或者收到下面反映的情况,即使是“小节”,也要盯住不放,一查到底,发扬“啄木鸟精神”;要根据情节轻重,或“咬耳朵、扯袖子”,训诫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用严格的要求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党纪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当然,强调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并不是忽略、放松“后三种形态”,对于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按照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在给予纪律处分后立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

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狠抓作风建设,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努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