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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10 10:53:3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部门:

    经学校95日常委会(扩大会)研究决定,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贯彻《通知》和《规定》的重要意义

    《通知》的发出是为了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营造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纪的强调和重申;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

《规定》的公布实施,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规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和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进行处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部门一定要从建设廉洁校园、加强作风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强化学习宣传,准确把握《通知》和《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了在节日期间的“四个严禁“,即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希望全校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规定》是继中央纪委出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设定行政处分的系统性规定。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习《规定》,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明确津实质,重点把握各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规定贴补贴发放的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切实增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意识。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反对奢靡之风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待遇观,努力营造严于律己、勤俭节约的风气。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附件:

    1、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第31号))

    

                     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纪检监察审计处

                         201396

附件1: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全文: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31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5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8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
6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