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实施“阳光工程”,切实加强我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确保学校合理选拔优秀人才,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教育纪工委及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检查、指导。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监察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学校党办、组织部、校办、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七条 全校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2.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使招生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持录取标准,保证招生质量;
3.监督检查学校各类自主命题的招生考试。对招生考试的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评卷、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学校保送研究生、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专升本、转专业等事项的推荐选拔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认真考核,择优录取;
5.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6.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7.参与学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参加招生录取工作会议;
8.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人员到招生录取现场进行监督,参与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其监察事项主要有:
1.监督检查招收各类新生是否严格执行各省、市、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是否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确保录取质量;是否有违反标准和程序录取新生的行为;
2.对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新生录取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和预录取名单,须经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复核的拟退档名单和预录取名单,不得上报省级招生办公室。
3.加强对学校招生调节计划的监管,学校招生调节计划的投向必须符合规定,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4.负责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录取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同时追究违纪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5.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收费情况,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监督检查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私存和截留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条 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开始
前,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报告有关招生录
取工作准备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及招生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考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现场录取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会议。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集体讨论,及时请示报告,不准个人擅自作主。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办公室要写出工作总结,交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期间,除学校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及参与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随意进出录取现场,干扰招生工作,扰乱正常招生秩序。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中,各级党政干部、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做到:(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录取条件对考生的思想政治、文化成绩、身体素质状况进行审核,择优录取,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严守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招生制度和程序办事,加强各工作环节的管理,杜绝违反招生、录取、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生。(3)严格要求,廉洁自律。①不准利用招生、录取、考试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 ②不准接受考生及家长的请客送礼、安排旅游和娱乐性活动;③不准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④不准将捐资、赞助、赠物与入学挂钩;⑤不准擅自超计划招生和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⑥不准录取省、市、区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⑦不准将非招生人员带入招生场所;⑧录取工作结束前,不准泄露录取情况;⑨不准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私利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招生监察工作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