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共西南师范大学纪委西南师范大学监察处关于陈某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原中共西南师范大学纪委西南师范大学监察处关于陈某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文章来源:西南师范大学
最近,原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陈某某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财务处副处长冯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告缓刑二年;原审计处处长张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告缓刑三年;原财务处资金中心主任童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告缓刑一年;原财务处秘书兼工会主席饶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告缓刑一年。中共西南师范大学纪委讨论决定,经中共西南师范大学党委常委批准,给予陈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童某某、饶某某等人开除党籍处分。现将陈某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通报如下:
陈某某 ,男,1948年生,汉族, 重庆巴南人,大学文化,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员,1997年8月任财务处处长,2003年3月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冯某某 ,男,1961年生,汉族, 四川营山人,大学文化,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会计师,1996年12月任财务处副处长。
张某某 ,男,1965年12月生,汉族, 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学文化,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会计师,1996年6月任财务处副处长,2003年4月任审计处处长。
童某某 ,女,1953年生,汉族, 重庆江北人,中专文化,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会计师,1992年9月任资金中心主任。
饶某某 ,女,1964年生,汉族, 四川乐山人,大专文化,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副研究员,1997年3月任财务处秘书。
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陈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童某某、饶某某5人在对外办理存款业务和代售债券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财务处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巧立名目,擅自决定将中国某银行重庆市北碚区支行的储蓄代办费,代售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建设债券的手续费,代办重庆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委托投资业务的手续费截留不入学校财务帐,按科、处长1:2的比例用于陈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童某某、饶某某及另三人共同私分。私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813,790.02元。陈某某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62,068.07元;冯某某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30,133.13元;张某某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59,148.97元;童某某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94,765.97元;饶某某个人分得赃款71,415.97元;另三人各分得赃款71,415.97元。另外,在2002年9月,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其他单位报销虚假发票共计人民币83,789元据为己有。
2000年7月前,财务处有某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的储蓄代办费和重庆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债券代办费收入,但学校要求财务处将此收入进入学校财务帐,学校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财务处再将实际支出造表签字到学校的财务报帐。学校禁止各院系处室私设小金库。陈某某等人对党纪国法、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循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认真学习,不加强修养,没有把握政策,没有规范行为。面对金钱的诱惑,受私心和贪欲的趋使,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禁止各院系处室私设小金库、取消私设小金库的情况下,采用截留收入不入学校财务帐的手段,从2000年9月至2003年4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共计70余次,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触犯了党纪国法。对这一违法行为,时任财务处长的陈某某自己竟然不知这一行为是否违法。正如陈某某自己在法庭供述说: “ 将截留的手续费等进入 ‘ 小金库 ' 造册发放 …… 是否违法自己不知道 ” 。这足以说明陈某某平时不注意理论学习,把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当作耳旁风,最终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滑向了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
陈某某等人之所以严重违纪违法,根本原因在于私心和贪婪的膨胀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不注意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思想滑坡。陈某某忙于事务工作,对于参加学校的重要会议他经常请假或是派人顶替,对党纪和有关政策法规不求甚解,法律知识浅薄,在金钱面前最终把握不住自己。陈某某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说明, “ 一些党员和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 ” ,其教训是惨痛的。
教育的跨越式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资金投入越来越多,学校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学校与社会交往情况越加密切和复杂,基建规模和物资采购量越来越大,这些都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高校反腐倡廉斗争局势仍然严峻。陈某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学习《党章》、《党纪处分条例》,严格遵守 “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 ,严格执行 “ 五个不许 ” 禁令。在当前开展的以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中,更要联系实际,加强学习,加强党性、党纪修养,进一步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推向前进,把建设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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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且是具有可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要件: ⑴ 违反国家规定。 ⑵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是指由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职工。 ⑶ 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一般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 10万元以上。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仍有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