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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机构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28 14:37:56 浏览次数: 【字体: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50331

  【实施日期】 19950331

  【章名】 通知

  为切实加强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特制定了《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机
构职责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名】 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机构职责的暂行规定

  一、为使招生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招生质量和招生计划的
完成,结合近年来招生监察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内应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
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

  三、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招生委员会负责人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纪检
监察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干部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由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牵
头,教委纪检组、监察处(室)干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干部参加。

  四、招生监察办公室是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招生监察领导
小组及招生监察办公室,均在本级招生部门和本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双重
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招生监察工作,并接受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和纪检监
察机关的指导。

  五、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检查本级招生办公室及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工
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的情况,表彰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查处招生
过程中的违纪案件。各级及各校招生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积
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六、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着重在考试、录取等环
节实施监督,保证监督到位,切实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招生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在自己职责范围
内提出建议和意见。遇有不明确或有异议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反映;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委纪检组、监察局、高校学生司等有关司局
报告。

  八、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高等
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本省、市、区制定的有关规
定,招生监察办公室有权对招生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转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重要案件,须上报国家教委纪检组、
监察局和高校学生司。

  九、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招生工作,重点应检查招生办公室和高
等学校内部制约机制及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招生工
作人员严肃执纪、廉洁自律情况。防止招生和监察以外部门的人员插手和
干扰招生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熟悉业务,勤于调研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执纪;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
力和宣传教育意识。

  十一、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参
照此规定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