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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落实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5 11:3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发布日期1999-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了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有效制止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不正之风,各地各部门要把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作为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像前几年抓清理领导干部超标准用车和清理通信工具一样,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务必在年内抓出明显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重点是严禁党政机关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要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各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省、地、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层层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级对一级负责,坚决防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问题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将组织力量对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曝光。

  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与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所在省的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专门联系,经常了解掌握情况。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所在省的纪检监察机关每两个月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一次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严格纪律要求。对两办《通知》下发后违反规定组织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以顶风违纪论处,对会议组织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失察责任。

  四、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两办《通知》所作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随意开口子,更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同时,对一些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1、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今后一律不得在12个风景名胜区新建培训中心。本省党政机关能否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2、各级党政机关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修建的疗养院、干休所,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疗养、休养,不准以疗养、修养的名义到上述场所开会。

  3、由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会议以及中央和风景名胜区所在省有关部门召开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与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专业会议,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在相应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重点抓好对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认真抓好对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和跨地区召开会议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