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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后勤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12: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后勤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后勤基建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更好地推进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和事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学校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和规定,扎实推进后勤基建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取得实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部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领导班子对后勤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每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员工廉洁自律责任和行为规范。


(二)根据学校制定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认真制定本单位贯彻该意见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在涉及本处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经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全程纪实,实行决策终身负责制,同时向组织请示报告,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认真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坚决纠正“四风”,认真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和规范使用“三公”经费,严格规范津补贴发放,杜绝“小金库”。


(六)加强对上级组织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加强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廉政风险点岗位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法规制度教育、道德修养教育;组织好党风廉政教育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八)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努力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九)建立健全重要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处务公开。


(十)配合学校的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完善后勤基建处内部治理结构,把廉政要求贯穿到与大学章程建设相关的各项举措之中。


第六条 处长、党总支书记是本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违纪事件亲自督办。


第七条  其他处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组织、督促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落实、检查。


第八条 成立后勤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处长、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审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总结


(三)审定党风廉政建设各类工作方案


(四)审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


(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办公室主任由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具体责任为:


  (一)贯彻落实学校和本处部署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


  (二)组织部门员工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对重点岗位员工和出现腐败苗头的员工进行廉政谈话。


  (三)加强作风建设,组织开展本部门反“四风”教育,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本部门制度建设,将廉政要求贯穿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优化、规范工作流程之中。


  (六)接受学校和本处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及时汇报出现的廉政问题,协助本处和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条 根据《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基建处实际,建立后勤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本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成检查考核组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自查,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学校对本处的以及本处对部门的目标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采取组织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领导、各部门负责组织责任范围内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检查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书面材料、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要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处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报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受到学校追究集体责任时,本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勤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后勤基建处党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终审: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