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护理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中西医结合护理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种实验室排污的安全管理,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2011年2月16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6月1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2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法令,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物、有毒废液、废物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三条 中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签订校内技术安全责任书,保证本单位环境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废物是指实验室在做完实验后包括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以及过期的化学药品、化学试剂、废渣、医疗废弃物、各种动物和人的尸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