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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工作

转发研究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质量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2 14:04:37 浏览次数: 【字体:

研函字[2011]24

相关学院、学科:

教学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为更好地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我校研究生教学水平,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

1.研究生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工作由研究生院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

2.任课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专业知识,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因需要,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但需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3.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确因需要,不得超过2门课程。

4.新任教师开课前必须进行试讲,由学院组织3-5名专家听课评议,合格者方可承担研究生课程。

二、研究生课程设置原则

1.研究生课程设置应根据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充分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注重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前沿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与本科教学的衔接和区别,避免课程内容的交叉重复,特别要注意硕士、博士不同层次对课程内容的不同要求。

3.每学期由研究生院向学院下达教学任务,由各教研室主任安排教师行课,教学任务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学院盖章后返还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排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选修课由学院组织、教研室排课为主,研究生院统筹各学院课表,协调解决教室。

4.每学期,硕士生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选课人数达到10人方能开课,博士生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选课人数达到5人方能开课,选修课人数翻倍。不足选课人数的课程一般两年开设一次。

5.为适应学科的发展,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可申请新开课程,新开课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申请,课程开设的目的和任务,课程教学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学时数,教学对象,课程简介,提出教学参考书目等。由教研室主任认可后,由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方能立项。

(3)新开课程一律先作为专业选修课供研究生选择,待培养方案修订时再根据学科需要、学生选课情况设定课程性质。

三、研究生教学质量控制办法

1.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停、调课前一周必须以书面方式上报研究生院批准和备案。一学期停课3次研究生院将提出口头警告;停课达到课程总学时的1/3则取消当学期的开课;连续2年停课达到课程总学时1/3则从研究生课程中取消该门课程和任课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的资格。

2.任课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一月内向学院上报课程成绩并上网录入成绩,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3.研究生教学评价:研究生院不定期地在研究生网络管理系统中设定课程教学评价系统,听取教学质量意见,改进研究生教学管理方式。

4.我校将成立研究生教师督导专家组随时抽查教师授课情况,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