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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4 17:24:20 浏览次数: 【字体:

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管理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教学质量是学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和基础,是衡量一个学院办学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切实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需求,现制订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1、教学工作检查

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教学检查制度。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定期对学院教学运行、教学管理以及教师授课情况进行检查;在每学期开学初、期中和期末,学院各开展一次教学检查,开学初检查教学准备情况,期中检查教学运行状况,期末检查考试情况;节假日后第一天教学检查,检查教学准备情况、教学开展情况。学院教学科开展日常教学秩序巡查工作,坚持指派专人每日对学院任课教师和上课班级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形成周小结、月总结、年总结;对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教师教案、试卷命题与阅卷、毕业论文、学生实习等进行专项检查。

2、教学质量评价

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重点,建立督导专家评教、同行教师评教及学生评教三级评教制度。学院教学督导组专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时间大于两周),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评价;专业教师采取同行听课进行评教;学生采用网上评教方式。学院督导专家按照《管理学院教育教学督导专家委员会工作实施意见》从督教、督学、督管及督建等方面对学院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教学督导组专家及时反馈督导意见,学院学期末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会。

3、行政管理人员听课

学院各级行政管理人员要深入教学第一线,重视关心教学工作,更好为教学中心工作服务。听课人员包含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以及教学科、学生科科长,其中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教学科、学生科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每次听课间隔时间大于2周),其他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听课间隔时间大于2周)。领导人员听课后,需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沟通,倾听师生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教研活动

为更好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必须扎实开展教研活动。各教研室每月开展一次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4次),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交流实践心得体会,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开展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交流探讨;开展对课堂讨论、实践教学、辅导答疑、考核等各教学环节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集体备课

教师集体备课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有利于教师更深入理解教材,可以更准确把握教学的重难点,更科学地设计教学环节,弥补教师单独备课的不足。当存在两位及以上教师讲授同一课程,教研室和课程负责人必须组织授课教师进行集体备课(每学期现场备课不少于2次),做到“五统一”(统一大纲和教材、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教学进度、统一教学重难点、统一练习与考试)。同一名称课程有两位及以上教师授课的,当课时数和授课对象层次存在差别的,鼓励开展集体备课。

6、同行听课

开展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加强教师间教学经验交流,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教研室主任每个月至少听课1次(每学期不少于4次);专业教师集体听课或交叉听课每学期2次(每次听课间隔时间不少于4周,不包含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示范课及讲课比赛等活动),并对一般专业教师每次听课计0.5个绩效分。每学期学院组织1~2次公开示范课,由各教研室轮流推荐教师开展(对教学示范课教师每次计2个绩效分)。

七、主讲教师负责制

实施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学院聘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负责该课程建设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研究。课程主讲教师要求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制,对青年教师安排适当的教学工作,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则担任助教工作和实验指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完成教学工作。

八、新开课试讲

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新开课的教师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试讲合格后才具备授课资格。参与试讲的教师需达到新开课教师或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试讲内容由相关教研室确定,由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评定试讲成绩,试讲合格人员经分管院长审查后交教务处备案,安排课堂教学。

九、调停课审批

教师在授课期间应坚守岗位,若因公或因私确需调课或停课的,必须提前三天报学院教学科,并完成教务系统网络调停课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才认定为正常调(停)课。如调(停)课超过一周以上的,须上传证明材料。任课教师因特殊事宜(如突发疾病或临时紧急公务)不能及时完成网络申请的,经分管教学院长领导同意后,可在调(停)课一周内补充相关资料。教师不能违反学校正常作息时间规定自行安排授课(如提前上课、擅自调课及随意更换上课地点等)或无故缺课。如违反以上规定,则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教学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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