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其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 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 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立即博备用网址_立即博赌场-游戏平台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建党,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十一)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党委书记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査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等中长期规划。
(三)主持召开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讨论研究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督査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学校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八)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校长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 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5年召开一次,不能按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委可设立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 (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 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二) 审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三)审议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通过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和换届方案。
(六)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七)审议纪委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审议常委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学校党代会、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四)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德育、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群团组织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研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违纪违规干部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常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外事、安全、稳定、学生、德育、招生、就业等工作的具体事项。
(六)听取和审议院(系)、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研究处理其他行政工作事项及突发事件等。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党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其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三)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其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六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选好配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认其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里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机制,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和学科优势,经常性做好中央和省委精神及最新理论成果的解读和宣传,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优秀成果推广普及,增强师生员工对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的分辨力、免疫力。
第十九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 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责、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运用校园网络等宣传媒介,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检査,将其作为巡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巡视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