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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四川省社会反恐意识,调动公民发现上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有效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

  (一)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点、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四)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传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线索;

  (五)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个人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

  第三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各级公安机关的微博私信功能或微信平台举报;

  (三)通过四川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四川公安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及暴力恐怖犯罪举报平台”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根据其作用和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止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 举报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一级线索:奖励1万元至5万元,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二级线索:奖励1000元至1万元,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三级线索:奖励1000元以下,视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六条评定、奖励工作由各市(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办案(业务)经费—办案费—特别办案费予以保障。线索等级的具体评定由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由所属市(州)公安局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对一级线索,在市(州)公安局奖励的基础上,省公安厅视情对举报人予以进一步奖励。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线索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

  第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第五条两项以上情况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决定。

  发放奖金应当制作《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以转账形式进行。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30日内提供领取奖金的银行账号;市(州)公安局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收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第十条 《暴力恐怖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暴力恐怖犯罪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市(州)公安局和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的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但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的,可不接受公民的咨询。

  第十二条对公民举报的线索,经查证不属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但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不在此列。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实名举报,以便查证和奖励;对不愿实名举报的,可请举报人自行设置验证身份的代码,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兑现奖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接到举报后,必须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并及时转至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反恐工作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接到的,要在迅速核实的同时,及时上报市(州)公安局;对不属本地管辖的,要及时通报管辖地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安全,对举报情况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并设法将举报材料依法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职务活动中获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过举报的方式骗取奖金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

  第十七条 对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州)公安局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并对外发布通告。

  第十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发动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对组织实施成绩突出的单位,省厅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反恐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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